什么是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2014年4月30日
四、加强过渡期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鉴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尚未开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规定》实施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于已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分别按照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开展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也可以组织开展不分级别、不分课目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试卷参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命题,报考条件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人员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具体方案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自行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在过渡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通过条件审查或者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或经考试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操作人员没有数量要求,但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条件由各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